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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日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2〕15号

银保监会各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发展,积极服务于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举的各项经济活动,为更好地助力污染防治,有序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已发给你,请关注。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有关银行保险机构,督促落实。

2022 年 6 月 1 日

银行业和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南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绿色金融发展,积极服务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各项经济活动,更好地助力污染防治,有序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根据本指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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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绿色金融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银行业保险机构要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金融保险,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高自身环境、社会和治理绩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和防范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和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善造成的环境风险、社会风险和治理风险。将环境、社会和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方沟通。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有四种主要类型的客户需要关注:

(一)银行信贷客户;

(二)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投保的客户;

(三)保险基金实体投资项目的出资人;

(四)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需要进行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其他客户。

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银保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树立和贯彻节约、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发展理念,重视发挥作用银行保险机构在推进生态文明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在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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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批准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金融目标并提交绿色金融报告,并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负责绿色金融工作,并对本机构的绿色金融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实施金融发展战略。

第八条 银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董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建立机制和程序,明确职责权限,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每年向董事会或董事报告。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并按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和披露绿色金融相关信息。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和省、地市分行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带头开展绿色金融工作,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的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协调、协调、落实绿色金融工作。推进相关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授权绿色金融工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配置相应资源,在绩效考核中充分体现绿色金融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通过设立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设立专门岗位和专职工作。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章政策体系与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政策,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制定国家重点监管限制类和重大风险行业的授信指引,实施差异化、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实施风险暴露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协助污染防治为指导,有序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坚持稳中求进,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支持节能减排、减碳、绿化、抗灾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预防,实施清洁生产,推动绿色低碳能源技术推广应用,落实碳排放和碳强度政策要求,建立先后突破,统筹规划,保压,分类政策,预防“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的盲目发展,加强对高碳资产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在确保能源安全的同时,逐步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工业和供应链安全,并最终实现碳中和资产组合。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绿色产业和科技等领域积极开展保险保障业务和服务创新。 ,开发相关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工具,为相关领域的生产经营者提供风险管理和服务,促进保险客户提高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意识,开展事故预防和根据合同协议进行潜在风险调查。

第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客户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授信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经济资本配置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的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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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应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和实施重大风险应对措施计划,畅通利益相关方的投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验证或分担风险等。

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创新的工作机制,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关注自身环境、社会和治理绩效,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绿色金融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实施绿色办公、绿色运营、绿色采购、绿色出行,我们将积极发展金融科技,提升信息化、集约化管理和服务水平,逐步有序减少碳足迹,最终实现运营中的碳中和。

第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标准和统计制度,加强绿色金融数据治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绿色金融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时,我们可以通过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进行审查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在行业和地区的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重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 必要时可寻求合格的独立第三方和相关机构的支持。

第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根据不同行业客户的特点,制定环境、社会、治理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检查合规性,客户提交的文件及相关程序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并确保客户对相关风险点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进行有效的动态控制,并满足实质性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和投资权限和审批程序。对违法违规严重,环境、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风险的客户,严格限制授信和投资。

第二十一条银保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信贷客户和投资项目,应当要求客户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提交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报告,并作出声明和承诺: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在客户在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方面出现违约时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信贷和投资资金配置的管理,将客户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管理作为信贷和投资资金配置的重要依据。在授信和投资项目的设计、筹建、建成、运营、关停等相关环节,合理设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关卡。如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按合同约定暂停或终止资金。 .

第二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贷后投后管理,针对可能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内外法律、政策、技术和市场变化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及时调整资产风险分类和拨备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报告影响。

第二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完善绿色金融管理,不断完善产品开发、业务销售、投融资等业务流程。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网络融资等业务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在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合规审查、授信管理、投后管理等方面采取差异化、便捷的方式,等根据业务特点。提高风险管理的覆盖面和有效性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一带一路”绿色低碳建设,加强境外授信和投资项目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要求项目发起人、他们的主要承包商。供应商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生态、环境、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相关国际惯例或准则,确保项目管理与国际良好实践基本一致。

第五章内部控制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绿色金融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健全尽职免责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发展.

第二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公开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借鉴国际公约、标准或良好做法,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的授信或投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自律管理制度等要求,建立申诉响应机制,主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的独立第三方对银行保险机构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的活动进行证明、评估或审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为银行业保险机构提供绿色产业项目、企业信息等信息。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 提供便利,提醒银行保险机构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的监测分析,指导其适时调整完善信贷和投资政策,加强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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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充分考虑银行保险机构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管理,明确相关法规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指导,在银行业保险机构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对银行业保险机构的绿色金融绩效进行评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评价结果作为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和保险机构。

第三十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引导银行业保险业自律组织发挥积极作用,组织会员单位定期开展绿色金融实施情况评价金融保险,开展绿色金融工作。金融教育培训、交流研讨、调研、推荐。专业人才等,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保险机构应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1年内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确保绿色金融管理符合监管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银保监会

202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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